西红柿小说网 > 其它小说 > 日记引领我用文字说话 > 第124章 女儿(二十八)全文阅读

6、邻居竟想翻建房

1996年5月1日,石材厂通知王淑祥参加住房改革会议。穆玲、穆颖、穆晶听到这个消息非常高兴,她们坚决支持妈妈购买自家住的福利房。

王淑祥以为自己终于可以按国家政策购买到已住十八年的房子了。她欢天喜地地到厂参加会议。听了1995年10月县政府、建材局分别批准卖给家属院住户自住公房的文件,以及石材厂关于落实房改政策的打算后,和大家一起进行了讨论。王淑祥积极表示,愿意出现钱购买自住公房。会后,还和家属院住户一起配合厂里走了房屋数量核实等程序。

这次房改会让王淑祥一家很抱希望。她们觉得自家马上就要堂堂正正拥有这套住房的产权了!

王淑祥认真地写了申请书,于1996年5月15日交给到石材厂。没想到赫然厂长的答复却是:此房有争议,不卖。

王淑祥有些不明白:几次专题会的结果和各部门的决定再明确不过了,违法交易被宣布无效,产权证也被宣布作废。哪还有什么争议呢?

过了不久她听说:申无限不但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硬是拖着不交出产权证,使公正的处理落不到实处,而且早在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一日就与一个建筑队签订了建筑承包合同,要对包括王淑祥住房在内的195号、196号六间房屋进行翻建!

幸亏承包商张同知道195号的居住人并不是申无限,并且了解到申无限的买卖房屋产权证明已被政府宣布作废收回的事实,没有履行承包合同,王淑祥的住房才未被毁于一旦。但是,张同因此被申无限告上了法庭,案件正在审理中。因为案情牵涉到此房屋,判决不下谁也没有办法。

听到自己居住的房屋差点儿被翻建的消息,王淑祥的心情非常糟糕。三个女儿听后也头脑发涨:我们怎么会碰上这样的恶邻居?私下偷偷把住房买下,暗地里又要翻建房屋,这不是让我们失去住房,让母亲流离失所吗?

王淑祥和女儿们讲起几十年前的地下联络站,有个端茶倒水、探头探脑的小学徒,就是隔壁的申无限。还是上级有眼光,说那人靠不住,果然如此啊!

但穆玲、穆颖、穆晶还是转不过弯来:想当初,父亲在世时,申无限的笑容多么灿烂,今天怎么会如此恶毒呢?一个人的反差竟会这么大!她们从未见过这样笑在明处、狠在背地的人。

王淑祥又开始追寻,女儿们重新期待。

1996年6月6日,禾县人民法院下达了(1996)经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无限与被告张同虽然签定了房屋翻建协议书,但房管部门在协议之前已口头通知原告申无限房屋买卖无效,收回产权证,事后又下发了《关于申无限购买食品罐头厂公有住房处理决定》,因此,原告申无限根本不具备翻建房屋的条件,其翻建房屋实际已不能履行。在此情况下,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翻建房屋协议不能反映事件真实情况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原告申无限请求被告张同退还四万元主张无事实根据。其理由不能成立。据此,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如下:

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作为相关人,王淑祥也拿到了一份判决书。仔细阅读后,全家人稍稍放宽了心:既然法院下达了判决书,应该说与195号房屋有关的纠纷就解除了吧?

1996年6月0日,厂办罗主任带领一行人,为卖房和补发住房使用证,来家属院丈量每户的住房面积。王淑祥也微笑着准备迎接来人。不料人们单单把她的住房绕了过去。理由还是“有争议”,而且说是局里的意思。

王淑祥立即去建材局找到云端书记。但还没等她把话说完,云端书记抬身就走:“我已撤二线不管事了,别再找我了”。

有人却悄悄告诉她:云端书记正担任建材局房屋改革领导小组的负责人,并且正在替申无限说话。

希望在即的王淑祥受到如此打击,心头似坠上一块沉重的石头,压迫得她难以呼吸。看邻居们高高兴兴的说着购买住房之事,她独自黯然神伤。女儿们见母亲心情沉重,在劝慰的同时也替她去厂里和局里反映情况、请求买房,得到的却是冷漠甚至训斥。三个从小就讲礼貌、守规矩的女孩儿不知该怎么办,只好唯唯诺诺回了家,与母亲一起沉默、叹息。

8月10日,在石材厂家属院里居住着的七户,除王淑祥以外,其余六户都购买了自住公房,交完款,拿到了收据。唯独不批准王淑祥交购房款购买自住公房,并且不予补发住房使用证!

王淑祥彻底失去了希望,又一次病倒在床。

在家里,王淑祥和女儿们一遍遍翻看建材局给县委、县政府的报告,看着禾县城乡建设委员会、禾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禾县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办公室根据县长办公会决议联合下发的《禾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关于申无限购买食品罐头厂公有住房处理决定》,心中一片茫然:这么权威的文件,这么确凿的违法事实,怎么就得不到贯彻落实呢?

正直的王淑祥依然希望能够通过正当程序来解决问题。1996年10月0日,她向石材厂递交了《购买自住公房再次申请书》,厂长赫然回答的仍旧是强硬的拒绝态度。

申无限不服初审判决,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1996)经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被发回重审!王淑祥的内心又一次经受煎熬。

1997年6月7日,禾县人民法院下达了(1997)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无限与被上诉人张同虽然签订了房屋翻建协议书,但该协议签订一年多,没有实际履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翻建房屋协议不能反映事件的真实情况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识表示。且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及陈述自相矛盾。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一款第㈠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王淑祥一家这才松了口气: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做出了终审判决,这起房屋纠纷总算是彻底解决了吧?

可是,行政文件、法院判决在石材厂赫然厂长仍然不起作用!(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