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红柿小说网 > 其它小说 > 日记引领我用文字说话 > 第183章 彗星(八)全文阅读

4、那套抢走母亲住房的交易手续,缺少产权人等重要项目,房产坐落、间数、面积、建筑结构填写混乱,未确权就出卖,未交钱先过户,哪一项也不符合国家政策和财务规定。

5、石材厂向其主管局禾县地质矿产建材局上报的《禾县石材厂关于卖房的情况报告》:认为教训是深刻的。变卖国家资产没有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就擅自做主卖出,说明了我们政策观念不清,领导关系不顺,胆大妄为,对职工遗孀缺乏一定的同情心、情谊感。

6、禾县地质矿产建材局给县政府的报告:“我们认为:企业变卖国有资产在没征得主管局及国资局批准情况下,与吴线所订买卖协议应当收回、作废。建议县政府收回给其已发的确权证明书。”

7、禾县城乡建设委员会、禾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禾县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办公室联合下发的《禾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关于吴线购买石材厂公有住房处理决定》:

经过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表明,禾县石材厂在出售自有公房问题存有以下问题:⑴现任厂长李力(原厂长助理、厂班子成员)证明:该厂与吴线办理的‘买卖房屋契约’一是没有经过厂领导班子集体商量。二是没有通过职代会讨论。三是没有向主管局请示,属原厂长和办公室主任自行办理的。四是厂子当时根本没下委托书。五是在办理转移手续的九四年,没有通过现任法人代表加盖的法人章、法人代表不知道,属无效章。⑵禾县石材厂自有公房在出售前没有请示主管局批准。

处理决定:⑴石材厂的自有公房属国有资产,出售前必须向主管局提出申请批准后才能出售。原领导和办公室的决定和协议无效。⑵鉴于石材厂既没请示,又没批准的情况下,自行把公有住房出售给吴线个人,本所根据县局领导的指示声明无效。⑶为其办理的交易手续和产权变更为无效,宣布私房字第10119号作废收回。⑷在这次交易中吴线所负担的交易及一切费用一次全部退还本人,从决定下达之日起十天之内到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退款手续。

8、母亲交给厂里的“买房申请书”。

9、母亲向厂里递交的“购买自住公房再次申请书”。

10、禾县产权产籍管理办公室、禾县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给禾县国营石材厂发的通知:

㈠吴线私房字第10119号房屋所有权证作废,吴线接到本通知5日内到确权办办理新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交回10119号房屋所有权证。

㈡禾县国营石材厂退给吴线195号(职工遗孀租住)购房款。

㈢吴线5日内到禾县交易所、确权办领回本人担负的有关交易、确权费用。

㈣一直租住的职工遗孀有权按房改政策购买这套公有住房。

第二部分:有关母亲住房的判决及裁定书

1、禾县人民法院下达的经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因吴线房屋买卖无效,根本不具备翻建房屋的条件,其翻建房屋实际已不能履行。故原告吴线请求被告张同退还四万元主张无事实根据。

、禾县人民法院做出的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吴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民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驳回吴线上诉,维持原判。

4、县人民法院下达“禾县石材厂与第三人吴线的房屋买卖关系无效”的民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书。

5、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民终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

6、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三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的规定,却没有高院院长署名的省高级人民法院民申字1号民事裁定书:

原审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指令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7、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后,丝毫不理睬母亲当场提出的质疑,在她有理有据地证明禾县国营石材厂出售房屋前没有征求过自己的意见,侵犯了她的优先购买权之后,仍然下达的民再终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撤销禾县人民法院民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和本院民终字第108号民事判决;发回禾县人民法院重审。

8、在上级法院具有明显倾向性和压力之下,禾县人民法院下达的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与初审时的证据完全相同,却做出了与当初完全相反的判决。

9、母亲把整套证据、材料又重新提供给中级人民法院,还加上了她单位的新证明。在法庭上,她聘请的律师清楚分析事实,充分证明房屋买卖侵犯了自己的优先购买权之后,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再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

维持禾县人民法院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

第三部分:单位和个人证明母亲应享受优先购买权

1、单位做出的没有给其安排住房的证明。

、石材厂家属院职工的分别证明。

、母亲单位退休职工的亲笔签名信。希望领导增加魄力和决心,抓紧解决本单位退休职工的住房问题,保护其购买自住二十年195号房的合法权益,使其同大家一样在这次房改中买到自住房。

4、建委副主任、房管处经理关于调查组调查后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吴线裁决为买卖房屋无效的调查笔录。

5、石材厂时任厂长李力关于执行县长办公会精神,坚决拒绝吴线无理要求的证明。

6、李力确认证明属实调查笔录

7、建材局副局长做出的证明:公房属国有资产,不经批准不能出售,就是批准了也应该谁居住谁购买。我给原石材厂厂长李力打电话,通知他所收房款应马上退回,并要做吴线同志的工作退回房款。因申已办了房屋确权手续,经贸局已无力解决。

8、县长、市委领导分别就此事做出的批示。

9、母亲单位和退休职工分别做的母亲生前住房和购房情况证明。

第四部分:证明自己为烈属,东亮是烈士独生子

向厂里递交的“补充材料”中,明确表明附上了烈属证、部队报告牺牲消息的信件和烈士照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发的革命烈士证明书等一系列原件。

第五部分:历次出庭所做的申诉状、答辩状,加起来多达百页。

翻看过程中,东亮的手和心都在颤抖:母亲安静地住在分配给自家的住房中,却不料祸从隔壁出。这么多的证据、如此明确的事实却输了官司,最终落得住房丢失、财产反侵他人权、被人从住房内扔出来、血如涌泉瞬间而亡的悲惨下场。而夺了他人住房的吴线呢?一处处的小楼盖起来,四四方方的地方垒起来,石材厂的家属大院就有一半儿成了他的私人财产。至今不但逍遥法外,还被法律严密保护着……

哪里有公平、又该去哪里讲理法?东亮越看越气恼,越发悔恨自己回来得太晚,没能帮上母亲,甚至在母亲最困难的时候也没能给老人家一点儿安慰!

东亮把材料装回包里,心情无比沉重:现如今的人为什么如此不堪?我们天天在观测、在计算、在精心防范彗星撞地球,目的就是要保护人类。难道我要保护的就是这样的人吗?

东亮仰身长叹:就在几天前还感觉无比充实,以为自己拥有家庭、事业、亲情、友情,还有美好未来等等很多、很多。可是转眼间母亲去世,除了一个旅行包,再也没有了与父母以及自身成长环境的连系;和妻子任坤虽说感情基础很好,但因长期分居,两人都三十多了还没要上孩子。这次回来,本想好好和她甜蜜一段,谁知又被中子星的爆炸打乱了。假如地球就此毁灭,作为丈夫,我该不该后悔呢?还有我曾经视如生命的事业,它真的有那么重要吗?我为它牺牲了陪伴母亲、妻子和岳母的时光,在这里又处于被人妒忌与嘲讽之中,这一切到底值不值啊?

东亮胸中胀满但闷气却无处发泄,眼眶憋得酸痛。外面人来人往自己又不便出去。就算还有二十六天的时间,这种活法岂不是太窝囊了!(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