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红柿小说网 > 其它小说 > 日记引领我用文字说话 > 第八十四章 母亲(三十四)全文阅读

47、无奈只好打官司

有困难找组织。不管在什么情况下,一贯依靠组织的王淑祥从未失去过对组织的信任。

1998年5月1日,晚上七点多钟,她同老干部支部的书记通电话。支部书记告诉她:“有好事,我正要给你打电话呢!市政法委书记带执法检查团来了,今天召开了老干部座谈会,我把你房被侵权的事说了,大家都很同情。律师说:‘应当卖给王淑祥,人家是离休干部,住了二十年。申无限把人家的买去干啥呀?’书记说:‘我知道老娘子,把材料给我,我找找你们县的领导,给老娘子说说。’”支部书记对王淑祥说:“你明早把材料送去吧。”

这真是件好事!支部书记的话让王淑祥重新振奋了精神。她连夜整理好材料,日早上不到七点,就找到了检查团的住处,但邻居说人早出去了。等了一个多小时,王淑祥只好回家。可是待她吃过饭,顶着小雨再去的时候,听说人家刚走。

跑了一趟又一趟,材料没有送出去,自己还淋了雨,让王淑祥的心情很糟糕。

好在章县长出门回来了,而且委托沙副县长召开了专题会议研究处理方案。

1998年5月8日下午,县老干部局郑副局长到县社老干部科,对王淑祥传达了沙副县长的布置情况。

郑局长说:“今天上午,章县长委托沙副县长召开专门会议。我汇报了王淑祥住房产权被侵问题。汇报后大家发言,研究了王淑祥房的问题。”

会议由沙副县长主持,其他参加的有:城建局局长、主管房改的副局长,确权办的经理与副经理、主管交易的三位主要领导都参加了会。经贸局杨副局长、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监察局局长、县纪检领导、章县长秘书、石材厂赫然厂长等十来个有关单位主要领导都参加了会议。

会上首先由老干部局郑副局长汇报调查情况,城建局局长发了言,认为应向法院起诉。经贸局局长也同意由法院受理、宣判的方案。国营石材厂赫然厂长表示:“我见了起诉就马上答辩,认输呗。”

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很同情王淑祥的遭遇,各单位表示在调查中要按实际情况出证,给予支持。希望法院根据快办的要求,尽快受理,快查清、快判决。

沙副县长最后归纳了三条意见:

1、王淑祥的住房被石材厂给申无限办手续领了产权证,侵犯了王淑祥购房的合法权益。县里已开过次县长办公会,至今好几年仍未得到彻底解决,主要责任由食品罐头厂,也就是现在的国营石材厂担负。

、由老干部局向王淑祥讲清楚,由王淑祥起诉,告石材厂厂长,老娘子不同意的话,可做工作,争取快起诉。

、要求县人民法院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尽快受理、尽快调查、尽快审理、尽快结案。调查时,涉及的单位尽快出手续。要依法办案,抵制不良现象。不管其手段如何,要依侵权事实,尽快审判,尽快判决结案。

听了郑副局长的话,王淑祥心情非常复杂。她被县领导的负责而感动,因自己的事情给领导找麻烦而难为情,又为即将要走的法律程序而担心:“我告的话,怕上当。若被申无限钻了空子,反面给他开绿灯了?”

郑副局长要她放心:“您要相信法律。法庭调查会找出依据的。”

王淑祥叹了口气:“唉!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就告告看吧。”

郑局长安慰她:“别叹气,有理又合法是不可能输的。”

这一夜,王淑祥彻夜未眠。她想不通:受党教育这么多年,她遵守党纪国法,服从领导,按政策条例办事。几十年的工作中严格按照会议决定办事,按文件条条落实,时刻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她一贯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经常用“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对照自己,用雷锋的无私奉献精神衡量自己,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约束自己,她无论如何也想不明白:自己如今怎么就沦落到了这一步呢?被侵犯了优先购买权的违法事实再清楚不过,县长办公会开了几次,政府也下了几份文件,领导又一再批示,可为什么都不管用呢?

无论王淑祥如何想不通,她仍然要求自己按领导意见和会议精神去做。特别是有两句话一直回响在耳边:“他们要拖下去,说拖长了就成申无限的了……”“王淑祥不告就这样了。”事情已经到了这份上,难道还有别的路可走吗?王淑祥长长地叹了口气。

1998年5月9日,从未接触过法律知识的王淑祥找律师咨询有关事项,一遍遍誊写起诉书。

6月1日早上九点,王淑祥将诉状递交禾县人民法院:

起诉状

原告:王淑祥

被告:禾县国营石材厂。法定代表人:赫然厂长。

诉讼请求:要求依法保护我购买三街北新片195号公房的权利。

事实与理由:我原在西花园住房产公房三间,1977年经厂矿与房产商议,由石矿付给房产600元钱,公房拆除,把三间房子的料全由石矿运到我现在住的房院内后,由石矿给我盖的现在居住的这三间房子,并由我居住至今。而且我居住之后并经批准又在院内盖了两间厢房。但我万万没想到被告却在1994年月8日,背着我将房子卖给了申无限所有。我得知后赶紧找各级领导进行解决。后经禾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决定,被告未经任何部门批准,私自将三间公房卖给申无限个人的买卖关系无效。现在已实行房改政策,和我居住在一起的公房全部卖给了个人,而唯独我的被告以申无限不交产权证为由不给我办理买卖手续。为此望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第118条之规定,保护我购买三街北新片195号公房的权利。

起诉人:王淑祥1998年6月1日

当初在西花园,本来还有五间半王淑祥和穆轩购买的私有房屋,但此时,她已拿不出任何凭据,只好省略不提。但想到当初用八间半房的木料换来的三间公房,如今还不知到底落到谁的手里,王淑祥心里充满悲哀。

从法院回来后,她就头晕目眩,整个一下午什么也干不了。

6月日,法院副院长给王淑祥打电话,让她把申无限挂上。王淑祥说:“那太照顾他了,我恐怕又给人家开绿灯了。让我考虑考虑。”

然而这是会议决定的。对上级指示和领导的命令,理解的要执行,不理解的也要执行。这是王淑祥坚持了一辈子的方针。这次,当然也不例外。

6月日上午,王淑祥再去法院送起诉书回来,看到自己的墙根下又被申无限栽上花了。邻居也看见了,气愤地让王淑祥立即拔掉。此时心里多少有了点儿底的王淑祥平静地说:“噢,让它留着作证吧。”

6月4日,王淑祥参加老干部支部活动,摘抄了《法制日报》主办的“文萃报”的有关内容:

国家审计署要求各级审计机关:

监督房改政策的执行

“国家审计署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审计机关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加强对各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情况的审计监督,以促进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健康发展。”

“通知指出,审计内容主要是检查其房改工作是否认真执行了《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出售现有住房是否报请当地房改机构审核,出售价格是否合理、合法;有无借房改之机,提前无偿实行分配尚未建成交付使用的公有住房等问题。对审计查出的违反规定突击分房和低价出售公有住房的问题,要严格依法处理。”(摘自《服务导报》)

这条新闻给王淑祥增添了一份信心。

1998年6月11日至9月0日,她一直在找县长乃至各有关部门,还是希望能通过政府渠道得到解决。但毫无效果。唯一摆在她面前的只有法律之路。(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