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红柿小说网 > 其它小说 > 日记引领我用文字说话 > 第八十八章 母亲(三十八)全文阅读

5、中级法院保正义

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上,王淑祥及其女儿们有理有据地驳斥了食品罐头厂和申无限买卖自住公房的违法行径,当庭质问汪烩:国家政策尚未出台,未召开职工大会,未报上级批准,你为什么就敢私下盗卖国有资产?汪烩理屈词穷。

庭审结束,王淑祥舒了一口气。对于她来说,这是又结束了一次心灵的折磨与痛苦。只期盼法官仍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出公正判决。

1999年7月1日,王淑祥利用院长信访接待日的机会,来到中院找到接待院长。院长说:“正抓紧办呢,回去等着吧”。

9月8日早晨一出门,王淑祥见到申无限的儿子将墙根的花土和打扫门口的土、草都堵到这边水洞里来了,使她家的废水无法往外流。王淑祥越想越憋气,但又不想一遍又一遍地去他家找,只好忍着全给扔外面去了。

从审理完毕到9月日前,王淑祥数次给中院打电话,询问判决进展;数次跑中院请接待院长重视、依法快判。但都没听到准确结果。

王淑祥只好通过县里间接打听消息。先是听说维持原判很难,心里不禁火烧火燎,坐卧难安。后又听说中院院长来县与县长沟通情况,又心生希望。

1999年9月4日下午五点半,王淑祥给中院法官打电话,终于听到事情有了进展:“正办着呢,快了,没几天就搞出来了。尽量国庆节前办完。”

1999年10月1至7日,举国欢庆之日,王淑祥却心急火燎:判决毫无音讯。

8号上班,仍然没有动静。

10月11日下午两点多,实在忍耐不住的王淑祥给中院院长打了电话。院长说判决发回去了。这下,王淑祥更坐不住了:我没看见呀?

放下电话王淑祥马上去县法院。法院的人说没接到,可能得走几天吧。

话说的有道理,那就接着等吧。王淑祥强迫自己耐心再耐心。但是直到日还没接到通知,她又忍不住了。下午三点多,王淑祥给中院院长打电话,院长说:“丢不了,丢了我有责任。您别再琢磨了。我国庆放假前签字让发的,没差儿。您就好好休息睡大觉吧。”

中院院长的话让王淑祥稍稍安心,但不见文件悬着的心仍然落不了地。

10月4日上午八点多,城关法厅通知王淑祥:结果是“维持原判。”让她5日取判决。

这下,王淑祥心里乐开了花。她急忙把好消息告诉女儿们,让孩子们分享她的喜悦。

1999年10月5日上午八点多,王淑祥到城关法厅取来了(1999)民终字第108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申无限因侵权一案,不服禾县人民法院(1998)禾民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坐落在禾县镇三街北新片195号正房三间的产权人原为禾县食品罐头厂。被上诉人王淑祥与其丈夫穆轩于一九七七年开始租住195号房屋,穆轩原是禾县石矿干部,禾县食品罐头厂是禾县石矿的分立单位。穆轩逝世后,被上诉人王淑祥继续租用该房屋至今。上诉人申无限原是禾县食品罐头厂干部,其一直居住在196号房屋内。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五日,禾县食品罐头厂在未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未征求王淑祥是否购买该房意见的情况下,与上诉人申无限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禾县食品罐头厂将坐落在禾县镇三街北新片195号、196号房屋卖给上诉人申无限,价款为一万零八百元,笔下交清。禾县食品罐头厂的上级主管部门禾县地质矿产建材局于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三十日给禾县政府的报告证明,禾县食品罐头厂出售的该房屋属国有资产,出售前未向该局请示,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八日经禾县人民政府将禾县镇三街北新片195号房屋过户到申无限名下。当时任禾县食品罐头厂厂长的李力证明,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未通过法人代表加盖的法人章,法人代表不知道,属无效章。自一九九四年八月起被上诉人王淑祥以禾县食品罐头厂在未征求其意见的情况下将自己居住的房屋卖给上诉人申无限,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由,多次找有关部门解决未果,后于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三日向禾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禾县食品罐头厂于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二日并归禾县国营石材厂。

本院认为,座落在禾县禾县镇三街北新片195号房屋属国有资产,出售前未经禾县食品罐头厂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未向主管部门请示,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故禾县食品罐头厂与上诉人申无限的房屋买卖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属无效民事行为,且该争议房屋王淑祥及其丈夫从一九七七年开始一直租用居住至今,属于国家、社会给予王淑祥及其丈夫的福利保障,在未与王淑祥解除租赁关系的前提下,禾县食品罐头厂将该房屋出卖给上诉人申无限损害了王淑祥的利益;禾县食品罐头厂在出售该房前亦未征求原承租人王淑祥是否购买该房的意见,侵犯了王淑祥对该房的优先购买权。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为终审判决。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章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看到落款时间,王淑祥不禁有些疑问:既然7月日这个判决就做出来了,为什么整整三个月才到我手里呢?为什么直到9月份还有“维持原判很难”的说法呢?

不管怎么说,正确的终审判决下达了,疲惫的王淑祥觉得云开雾散了。她以为现在再也没有什么理由可以阻挡她购买自住的公房了。

遗憾的是,判决书给王淑祥带来的希望很快又被彻底的失望所取代。怀抱绝对的信心却又一次受到了失望的打击。在这个迎头痛击之下,她精疲力竭,再也承受不住了。这位英勇的战士最终沉重地倒下了。(未完待续)